扶持政策
1、扶持创名牌方面的相关政策(通政发[2008]53号)
对象及条件:新获国家、省、市名牌的企业。
政策:新获国家名牌企业奖金50万元,新获省名牌企业奖金10万元,新获市名牌企业奖金4万元。
2、扶持船舶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通财企[2008]31号)
项目内容: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船舶产业集聚、公共平台建设、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推广现代造船模式、开展产品认证、支持本地化配套采购、鼓励船舶企业上规模。
对象:船舶修造企业和船舶配套企业。
政策:根据船舶企业上报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和专家组进行认证和中介机构审计并公示确认。
申报程序:每年分二次进行申报,由区发改委企业服务科组织企业申报,汇总初审后上报市经贸委科技处最终评审,项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资金。
3、扶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通政发[2006]67号)
对象和条件:在南通市注册的上市公司和拟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政策内容:(1)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房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2)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财政补贴给原企业全体股东;进入上市程序后,企业年纳税额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以不低于15%比例环比增长的,超过15%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以上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3)凡进入上市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下同)和已上市的企业全部列为市区财源建设扶持激励的对象。企业可依据《南通市市区企业财源建设扶持激励办法》(通政办发[2006]8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4)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5)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收费给予50%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6)由财政为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垫付50%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后作为补贴资金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三年内未能上市的,悉数归还;
(7)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8)企业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其首次发行股票,融资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融资额2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9)对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市内纳税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
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由上市办出具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