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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介绍
AREA INTRODUCTION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南宁高新区)于1988年设立,在1992年升格为国家级高新区,是全国较早一批国家高新区之一,南宁高新区规划范围237.31平方公里,涵括南宁市西北部的高新主园区和南宁市东部的东部新城两大区域。园区处在面向东盟开放合作、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重要节点,拥有便利的交通网络,30分钟可达动车站和吴圩国际机场,1小时可达北部湾港口,2小时可达中越边境口岸。

 

南宁高新区创建30多年来,先后被评定为广西首个“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广西首个“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试验区”,目前综合实力排名位居全国169个国家高新区第48位、广西首位。

 

南宁高新区也是广西区内能提供最多优惠政策的开发区之一,具备完善的基础配套、浓厚的创新氛围、贴心的服务团队,拥有南宁·中关村科技园、中国·南宁新材料产业园等载体,园区助企帮扶政策优势突出,企业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政策叠加,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最低可按9%征收;还可享受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的各类基金、供应链、担保等优质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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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Investment attraction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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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南宁高新区的创新发展,制定本政策。第一条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认可实验室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平台(含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补助15万元;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第二条 鼓励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一)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鼓励企业开展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工作(以下简称“贯标”)和专利导航工作。1.对企业通过贯标认证,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给予奖励,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时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南宁高新区运营达3年以上(含3年);②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③企业拥有发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中的任意3件以上,其中至少取得1件自主知识产权授权。对签约指导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的中介机构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2.对获市级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签约指导企业通过专利导航验收的中介机构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四)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对入驻南宁高新区知识产权聚集区核心区(创客城1号楼4楼)并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两年每年最高70%的房租补助(后补助)。(五)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1.对于符合条件的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或保险费等费用予以30%的补助,如果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则按6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指担保、保险、评估机构),为园区科技型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担保总额进行排名,对排前3的中介机构按融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每年综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三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研发投入纳入统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其他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第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对科技成果和科学技术向区内企业转移并应用到企业的生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中或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在获得上级部门认定后,以企业交易总额或自有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或已落实投资资金为依据进行排名,对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至第四名奖励10万元,其余奖励3万元。对促成成果转化或交易成功且成果获上级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一)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一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一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二)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二至第四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1.5万元奖励;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二至第四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第六条鼓励企业争创荣誉(一)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属于国家部委认定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荣誉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二)奖励获科学技术奖企业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五)的企业,特等奖奖励3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2.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三)的企业,特别贡献奖奖励15万元,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第七条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对园区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扣除南宁市已补助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的补助最高额为10万元,同一险种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第八条 支持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一)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不含已利用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营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的众创空间(不含已利用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营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资金。已获得一次补助资金,又再次获得更高层次孵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按照两级差额给予补助。(二)对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评价年度结果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资金。第九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南宁高新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时填报统计报表,经国家官方信用平台查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本政策支持2022年1月1日以后获得且未享受过南宁高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第十条 实施时间本政策自2023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南宁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高新管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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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南宁高新区的创新发展,制定本政策。第一条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认可实验室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平台(含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补助15万元;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第二条 鼓励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一)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鼓励企业开展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工作(以下简称“贯标”)和专利导航工作。1.对企业通过贯标认证,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给予奖励,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时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南宁高新区运营达3年以上(含3年);②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③企业拥有发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中的任意3件以上,其中至少取得1件自主知识产权授权。对签约指导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的中介机构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2.对获市级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签约指导企业通过专利导航验收的中介机构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四)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对入驻南宁高新区知识产权聚集区核心区(创客城1号楼4楼)并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两年每年最高70%的房租补助(后补助)。(五)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1.对于符合条件的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或保险费等费用予以30%的补助,如果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则按6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指担保、保险、评估机构),为园区科技型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担保总额进行排名,对排前3的中介机构按融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每年综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三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研发投入纳入统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其他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第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对科技成果和科学技术向区内企业转移并应用到企业的生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中或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在获得上级部门认定后,以企业交易总额或自有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或已落实投资资金为依据进行排名,对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至第四名奖励10万元,其余奖励3万元。对促成成果转化或交易成功且成果获上级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一)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一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一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二)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二至第四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1.5万元奖励;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二至第四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第六条鼓励企业争创荣誉(一)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属于国家部委认定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荣誉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二)奖励获科学技术奖企业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五)的企业,特等奖奖励3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2.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三)的企业,特别贡献奖奖励15万元,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第七条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对园区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扣除南宁市已补助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的补助最高额为10万元,同一险种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第八条 支持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一)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不含已利用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营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的众创空间(不含已利用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营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资金。已获得一次补助资金,又再次获得更高层次孵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按照两级差额给予补助。(二)对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评价年度结果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资金。第九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南宁高新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时填报统计报表,经国家官方信用平台查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本政策支持2022年1月1日以后获得且未享受过南宁高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第十条 实施时间本政策自2023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南宁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高新管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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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
    一、支持南宁片区先行先试。原则上,重大改革创新优先在南宁片区试点。今后区、市出台的政策,对企业、人才的支持力度优于本支持政策的,按照“政策从优”原则普遍适用,并可根据南宁片区创新需要在政策适用等方面进行合理突破。二、加大向南宁片区的放权力度。赋予南宁片区管理机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经济调节、投资建设、行政审批等领域,除确需市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授权或委托南宁片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城区依法行使。三、深化南宁片区营商环境改革。实施“一网通办”和单一综合窗口建设,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和“竣工即使用”。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支撑的事前承诺、事中分类评估、事后联动奖惩的监管制度,推动联合监管、动态监管。四、统筹财力支持南宁片区发展。南宁片区产生的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南宁片区建设。设立南宁片区专项发展资金,市本级财政按5年内安排不少于10亿元,同时统筹整合南宁市本级各类专项资金,单列预算安排30%—50%的资金,协同用于南宁片区创新研发、人才引进培养、产业发展和产业设施建设等。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南宁片区管理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五、实施税收支持。对南宁片区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及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9%)。六、支持企业快速成长。对符合南宁片区发展定位的新设立现代服务业(含国际贸易)和新兴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的,按企业类型最高给予南宁市实际经济贡献不超过60%的奖励;达50亿元的,按企业类型最高给予南宁市实际经济贡献不超过70%的奖励;达100亿元的,按企业类型最高给予南宁市实际经济贡献不超过80%的奖励。对南宁片区年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以上,且同比保持5%以上增长的国际贸易企业,该年度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七、实施融资支持。对符合南宁片区发展定位的项目按不超过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八、实施人才贡献奖励。对在南宁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符合南宁片区发展定位的现代服务业(含国际贸易)和新兴制造业企业或科研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单个企业或机构不超过10名,重点企业不超过15名),按照其个人对南宁市的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税负部分给予奖励。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九、创办“零费区”。符合南宁片区发展定位的现代金融、智慧物流、数字经济、文化传媒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兴制造业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在我市权限范围内可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本政策未注明货币单位的按人民币计。本政策自2019年8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已注明实施年限的条款除外),由南宁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对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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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
    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广西自贸试验区)是中央交给广西的战略任务,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的重要支撑,是培育广西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引擎。为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高水平建设好广西自贸试验区,服务边疆民族地区,构建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深化与周边国家产业链、服务链、价值链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政策。一、明确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政策创新为支撑,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推动高端产业集聚、跨境产业集聚、功能平台集聚、制度创新集聚、优秀人才集聚,提升产城融合水平,形成开放型经济新动能。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体现优先和特殊支持,着力弥补现有片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不优不强等短板,打造广西产业转型升级最具潜力、开放合作最具优势、创新创业最具活力、体制功能最为完善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奋力建成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二、赋予片区先行先试改革优先权(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鼓励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以下称各片区)自主创新,在解决企业发展需求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上先行先试,及时将片区内企业对制度创新的新需求纳入试点任务范围。原则上,重大改革创新优先在各片区试点。今后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凡支持力度优于本政策的,按照“政策从优”原则在各片区普遍适用。设立广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奖,对做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中,建立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容错纠错机制。以国家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实施强首府战略、北钦防一体化战略为契机,提升广西自贸试验区汇聚资源、辐射周边的能力,支持各片区互补协作、联动发展,引领广西首府经济、向海经济、沿边经济升级发展。鼓励各片区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拓合作新空间。(二)深入转变政府职能。赋予各片区自治区级和设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审批不出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凡中央授权自治区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授权或委托各片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属于中央事权的管理事项,支持各片区优先办理。各片区内属自治区事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减免的可以按规定免收,无权减免但设有浮动区间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全区各级监管和执法部门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优化涉企检查,探索实施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三)准许各片区探索灵活的管理体制机制。属于行政性质的片区管理机构,对紧缺急需、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可采用聘任制。属于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片区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可试行全球化、市场化人才聘用制和年薪制、时薪制。对各片区执行招商招展任务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在申报出国(境)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和申报经费预算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四)实施更为开放的市场准入措施。各片区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以落实试点任务为载体,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公平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三、支持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五)鼓励先进制造业发展壮大。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领军企业,扶持一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六)支持加大科技创新。对在各片区内建立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新落户制造业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四、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七)激发现代服务业发展活力。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服务业升级发展。(八)支持发展现代金融。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九)支持贸易类企业发展。在各片区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各片区设立外向型中小企业资金池,对中小企业、轻资产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提供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周转、关税保险等支持。对外贸孵化基地和在各片区注册的通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十)支持互联网经济新平台新业态发展。结合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支持开展跨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经贸服务、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等,鼓励发展数字经济新平台新业态。对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约引进的以互联网、新媒体等为依托的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五、支持跨境产业集聚发展(十一)鼓励构建中国—东盟特色优势跨境产业链。鼓励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国内外企业以中国和东盟为主要市场、以广西为基地,将制造业的重要环节布局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打造内联外合、承上接下的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鼓励围绕跨境产业链重要环节发展加工贸易产业,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不低于8%)。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带动沿边产业发展。鼓励以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合作研发、服务外包等跨境服务链发展,支持在各片区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展示营销中心、结算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支持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推动会展业集聚发展。上述产业中未能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新设立的企业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视其对国际产能合作或沿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70%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具体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确定。对跨境产业链相关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关便利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检验检疫、跨境资金灵活使用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打造中国—东盟贸易投资促进中心。(十二)支持设立各类交易平台。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扶持平台形成集聚效应。对新设立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权益类交易平台、保税交割、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企业,按规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十三)创新跨境金融业务。结合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推进跨境金融制度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各片区内居民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各片区内的诚信优质企业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各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用于各片区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支持南宁市高水平建设中国—东盟金融城,创建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推进区域性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区域性货币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试点开展一定额度内资本项下本外币可兑换业务,实现两园之间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十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在各片区内新设立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允许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方式简化出口通关手续。试点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和出口商品退运进境业务。(十五)支持跨境客货运输发展。结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自治区和各片区要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强化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加大培育至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空中航线航班、海上航线班轮、陆上班列班车,便利人员、货物往来。加快推进自重庆经贵阳、南宁至北部湾出海口(北部湾港、洋浦港),自重庆经怀化、柳州至北部湾出海口,以及自成都经泸州(宜宾)、百色至北部湾出海口三条西部陆海新通道的主通道建设。支持智慧港口建设,全面推行港口无纸化作业,大力发展港航服务业,发展以海铁联运为主干的多式联运体系,深入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大力推进国际通关便利化、跨境运输便利化、旅客出入境便利化。加快推动建设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南宁国际铁路港、南宁空港经济区。鼓励以凭祥为枢纽节点,深化与越南等国合作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5年内对各片区内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其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2018年新增超过300标箱的,其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个百分点。六、支持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十六)着力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十七)给予总部经济贡献激励。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加快推动面向中国和东盟两个市场的总部经济在广西自贸试验区集聚发展。七、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十八)支持开展市场化招商。支持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在各片区新设立的上述企业,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的,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十九)促进产业链招商。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广西自贸试验区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八、吸引优秀人才集聚(二十)实施引进人才奖励。对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各片区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其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自2019年8月30日起5年内,对其在广西自贸试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人才奖励条件由各片区管理机构发布。(二十一)鼓励外籍人才和留学生就业。对拟长期在各片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各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可一次性给予有效期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在国际知名院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和在广西毕业的东盟国家留学生,毕业后2年内在各片区创新创业,可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广西高校在读外籍留学生可在各片区兼职创业。对各片区内急需紧缺的外籍务工人员,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条件的,予以办理外国人工作证件(C类)。对越南籍务工人员在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内工作的,可办理最长有效期为180天的停留证件。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各片区内从业,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二十二)加强引进人才教育医疗保障。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本政策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奖励条件的人才,其适龄子女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设区市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九、打造产城融合新高地(二十三)强化产城融合规划。各片区所在设区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单独设立相关章节明确广西自贸试验区产城融合规划相关内容。支持各片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工业和研发用地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和研发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二十四)支持资源性要素指标向片区倾斜。各片区林地指标实行自治区级单列,与减量化指标脱钩,并做好与各片区内施行指标单列园区的衔接。对各片区耕地占补指标给予重点支持。对各片区符合用地计划安排条件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能源、水利)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足额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广西自贸试验区范围城市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中的自治区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片区管理机构。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北部湾港重大港航及公共项目用海用地。各片区重大项目“十四五”能耗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各片区重大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二十五)加强电力保障。各片区内企业享受广西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可按自愿原则自行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优先支持各片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大数据中心企业、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基础设备用电企业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范围,降低到户电度电价。降低各片区内大数据中心企业高可靠供电费用。对采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建设的金融数据中心、金融运营中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18号)规定,支持参与大数据中心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二十六)打造高品质产城配套。构建便捷交通网络体系,重点加强各片区与所在设区市主城区及交通干线、枢纽之间的交通联系。优先加快推进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各片区与港口、铁路、空港、边境口岸之间的客货集疏运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支持优质教育集团在各片区开办分校或合作办学。支持引进高水平国际学校,支持各片区内院校与东盟国家院校联合办学,支持东盟小语种教育与科技、商务、物流等融合发展。进一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支持引进内外资医院和医疗康养机构。加快文化休闲、商业网点设施建设。打造产城高效融合的智能片区,为各片区人民群众提供精细化的管理服务。(二十七)支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开展片区开发。对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参与各片区整体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20亿元的企业,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18年增量部分的 70%予以奖励,扶持各片区滚动开发。支持各片区开发运营公司上市。十、加大对片区建设的投入力度(二十八)片区产生的地方收入用于片区建设。自2020年起5年内,各片区产生的所有地方收入中,自治区分享部分的100%和各片区所在设区市分享部分不少于80%留存各片区,统筹用于各片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二十九)统筹自治区各类资金优先支持。统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北部湾办等部门的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重点支持广西自贸试验区围绕试点任务创新平台机制,建设重大改革试点任务风险保障体系,培育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推动研发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应用、人才引进培养,开展广西自贸试验区运行、监控、评估、人员培训以及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智库建设等。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向广西自贸试验区倾斜,优先保障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引进培养。自治区层面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对各片区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三十)加大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债券对各片区的支持力度,综合考虑财力、债务风险、项目储备等情况,对各片区符合政府债券发行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优先予以支持。十一、其他事项各片区设立政策兑现窗口,建立“绿色通道”和专项服务机制,所有奖励政策按年兑现,确保政策兑现落地。各片区管理机构应主动向企业宣传介绍政策,扩大政策的知晓度、享用度,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政策公平、公正、有效执行。各片区内的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诚信经营,如有违法违规造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所有资助资金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将相关不良信息录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及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除特别说明外,本政策中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中地方经济贡献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费以外,所有税费收入中地方实际分享部分。对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以及此后由自治区内新迁入广西自贸试验区的企业,且符合本政策重点支持产业方向的,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8年的增量部分,可按本政策规定的新设立企业奖励标准执行。各片区内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企业,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统筹考虑、自主确定整体优惠政策,总体上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鼓励各片区设立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小微企业培育库,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本政策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涉及的三项重大项目落户奖励,奖励对象由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奖励对象应实质性开展业务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各片区所在的设区市各承担50%。本政策由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符合本政策原则和鼓励方向,且各片区管理机构提出确需支持的产业和项目,授权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参照本政策有关奖励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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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高新管规〔2019〕4号)。二、申请条件(一)申请企业必须工商税务注册、统计(登记)在南宁高新区,且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纳税,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二)支持上一年度获得且未享受过南宁高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三、申请时间政策有效期内每年3-4月份提出申请。四、奖励标准(一)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属于国家部委认定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荣誉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五)的企业,特等奖奖励3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三)的企业,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五、申请材料总体要求: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需盖公章及骑缝章,复印件与原件查验相符。企业按清单顺序胶装成册并制作封面。盖公章后的全套材料扫描件发至指定邮箱(jfj5816884@163.com),文件不能超过30M。(一)申请符合奖励标准第(一)、(二)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附件2);2.获奖批复文件复印件;3.上一年的国税地税涉税证明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5.承诺书原件(附件1);6.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查询并打印严重违法信息)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六、受理部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政策兑现窗口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2楼联系电话:0771-3392892七、业务主管部门南宁高新区经发局联系电话:0771-5816641邮箱地址:jfj5816884@163.com八、受理时间每年3-4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获得奖项的奖励材料。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九、办理时限受理时间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实质审查5个工作日;资金拨付5个工作日)(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十、办理流程(一)企业申报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行政审批局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二)部门审查经发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核实受理申请材料,根据审查结果报管委会审定。(三)拨付奖励资金经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下发拨付文件,企业凭拨付文件至高新区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高新区财政局按照文件拨付资金。 附件:1.承诺书(模板)2.申请报告(模板)3.封面              附件1:承诺书(模板)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申请贵委的XXXXXX补助(或奖励)XX万,我公司承诺提交材料真实齐全,并承诺从资金到账之日起,5年内企业工商、税务关系不迁出南宁高新区。若5年内迁出,自愿全额退回资金XX万。若提交材料存在虚假,自愿全额退回资金XX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XXXXXX (盖章) 法人代表:XXX(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申请报告(模板)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    1、企业简介(包括企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主营业务、上一年度的营收、利润、纳税情况等)    2、申请事由    3、申请依据(依据XX文件的XXX条款,申请XXX资金)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签章)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                            申请类别:                            申请时间: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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